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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杰伦成侵权案原告 索赔610万元

2012-09-13 22:20:27 来源: 编辑:

原告认为,其是享誉两岸三地的台湾艺人,其肖像和姓名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,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。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,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牟取经济利益。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,以营利为目的,使用原告的肖像,获得非法利益,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,并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。故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在发行过侵权信息和报道的报刊、网站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,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、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取证费用,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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